韩虎伟律师,中共党员,陕西省榆林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。韩虎伟律师于2014年在神木市人民法院参与民事审判实践工作;2015年份承办的劳动工伤赔偿案件当事人王某送锦旗致谢;2016年份承办的索要... 详细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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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女士在东莞市一家沐足阁上班,2016年6月2日凌晨4时,文女士在工伤期间去洗手间时,在单位三楼水吧台走廊不慎跌倒,导致左腿受伤,后送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:1、左髌骨骨折;2、左膝前韧带撕裂;3、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。这次受伤事故对她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。
沐足阁在治疗方面还是尽了人道主义,也曾经派出护工来护理,伤情稳定后出院。公司认为员工自己走路不小心,也占有一部分的责任,不属于工伤,不愿意为工人去申请工伤认定,认为已经出钱治疗好,算是尽到了义务了。
文女士的伤已经打了钢板,要一年后才可以拆钢板,如果等到拆钢板后再来申请工伤认定,明显的已经过期,对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利。
2017年3月5日,在笔者的帮助下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,社保局受理后,经过调查,于2017年5月4日将这次受伤事故认定为工伤。
分析:本案中,虽然是当事人自己不小心而导致的跌倒,但是她的受伤是在上班的场所和上班的时间内,虽然去洗手间这个原因单位认为不是工作的原因,但是人有三急,上洗手间是一个人的正常生理需要,在法律上都可以认定为工作的原因。上洗手间是为了以后更好的工作。
法律依据: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(四)患职业病的;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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